消防栓岂能成为“取水器”?执法部门查处多起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行为
(资料图片)
近日,市执法局苏溪大队值班人员收到联动指令:苏溪镇新高岭村附近,有人正通过消防栓盗用城市消防用水。
执法队员赶赴现场后,发现一辆大型半挂运输车停在阳光大道边,驾驶员正利用绿化带中的消防栓为车辆水箱加水。经现场询问得知,该驾驶员行车至附近时,发现车子水箱水量不够,为图方便就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使用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,除火警用水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。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,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,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。当事人除需补缴水费外,还将面临500—1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、排水秩序,节约水资源,7月份以来,市执法局苏溪大队开展了城市供水排水专项整治行动,采取日常巡查与早晚巡查相结合的方式,对镇区消防栓等供水设备进行全覆盖巡查。同时,以苏溪镇综合信息指挥室为核心,强化1+8执法队伍与自来水公司、保洁公司等部门的应急联动,第一时间打击消防栓盗水行为。从整治情况看,擅自通过消防栓取水的多数为洒水车与大型运输车辆,且多发于镇区主要道路附近。为此,市执法局苏溪大队针对性调整执法力量,将主要道路周边的消防设施作为重点巡查对象,同时通过“天眼”高空摄像头全天候数字化巡检,让盗水行为无处遁逃。据统计,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,已查处10起违规使用消防栓取水行为。
除车辆驾驶员外,还有部分居民为图方便,擅自通过消防栓取水、用水。比如,苏溪镇兰畈小区一商户为清洁垃圾桶,擅自打开小区附近的一处消防栓,在路边取水清洗,被正在巡查的执法队员当场查获。
“消防用水是‘救命水’!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,会影响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使用,并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。”执法队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取水行为,恢复消防专用供水设施,并对该商户进行批评教育,作出相应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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